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范校名(包括校名全称和简称)、校标的使用,坚决维护学校权益,现将校名、校标无形资产使用相关规定及开展统计校名、校标使用情况的通知如下:
一、校名、校标无形资产使用范围
1. 学校各学院、各单位在对外从事科技合作、办学和举办文化交流活动中,合作组建的有关机构使用校名、校标等。
(1)与教学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校外单位合作设立的教学实习基地、实践基地、生源基地、校外教学点、合作办学基地、校外培训基地等机构;
(2)与科研相关的,主要指校内单位设立或与校外单位合作设立的联合基地、联合研究中心、联合研究院等科研机构;
(3)与学生就业创业相关的,主要指校内单位设立或与校外单位合作设立的学生实践基地、学生就业创业基地等;
(4)与社会教育相关的,主要指继续教育校外学习站点、各类合作办学的基础教育学校等;
(5)与校友工作相关的,主要指上海师范大学校友总会下设二级机构,如各地校友分会等。
2. 用于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广告,在相关文创产品中使用校名、校标等。
与宣传媒体相关的各类网站、报刊、自媒体机构/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校园文化活动(主要指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的相关活动)及相关文创产品中使用校名、校标。
3. 涉及学校合法权益的,其他需要使用校名、校标无形资产的情形。
二、使用校名、校标无形资产相关要求
1. “上海师范大学”“上师大”“上海师大(SHNU)”和英文名“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及上海师范大学校标图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依法受到保护。
上海师大(SHNU)上师大
2. 经学校批准冠用校名、校标(有学校正式批文)的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校权益。
3. 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盗用、冒用校名、校标,无论是否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学校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统计情况上报
根据校名、校标无形资产使用范围,统计本单位校名、校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请按照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上海师范大学校名、校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各单位于1月11日前,请将附件一纸质版盖章后送至徐汇校区行政楼1008室,电子版发送至学校办公室法务办邮箱。
联系人:王宏、徐晨
电子邮箱:fwb@shnu.edu.cn
联系方式:64322538
学校办公室 宣传部
2020年12月24日